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施碧蘭等三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敘明本件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經查同一債權,前似業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1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請敘明有何重複聲請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