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林艾米
上列聲請人林艾米因與相對人DOREMON EDSEL SENORIN(中譯:艾
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艾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林艾米
上列聲請人林艾米因與相對人DOREMON EDSEL SENORIN(中譯:艾
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艾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