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傅偉玲
上列聲請人傅偉玲因與相對人蘇鈺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
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鈺珊為發票行為時已得其輔助人蘇建宗同意
之相關書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傅偉玲
上列聲請人傅偉玲因與相對人蘇鈺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
偉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鈺珊為發票行為時已得其輔助人蘇建宗同意
之相關書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