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賴怡君
林正傑
上列聲請人賴怡君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睿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賴怡君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均指明受款人,請敘明是否各自聲明,並請更正之,
併「各」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
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賴怡君
林正傑
上列聲請人賴怡君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睿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賴怡君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均指明受款人,請敘明是否各自聲明,並請更正之,
併「各」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
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