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丞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紋玉

上列聲請人丞德建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思媛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丞德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