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博文
上列聲請人吳博文因與相對人洪嘉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博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附表依序2至23所示之本票均未屆到期日,台端無從
提示,請提出請求之依據,或確認是否更正聲明。
三、補正聲請狀附表依序1、24-34所示本票請求自「發票日」起
算利息之依據,倘無,確認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均自「到期
日」起算。
四、聲請狀附表依序35-44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均無日期之記載,
依法視為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博文
上列聲請人吳博文因與相對人洪嘉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博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附表依序2至23所示之本票均未屆到期日,台端無從
提示,請提出請求之依據,或確認是否更正聲明。
三、補正聲請狀附表依序1、24-34所示本票請求自「發票日」起
算利息之依據,倘無,確認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均自「到期
日」起算。
四、聲請狀附表依序35-44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均無日期之記載,
依法視為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