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陳玄武

上列聲請人陳玄武因與相對人凃宥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玄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附表票據號碼:CH493652,票載金額新臺幣2
萬是否誤載,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