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謝陳碧鳳


上列聲請人謝陳碧鳳因與相對人林明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謝陳碧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件票號707288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