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張淑娟因與相對人陳誌良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張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張淑娟因與相對人陳誌良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張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