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侯琬淇


上列聲請人侯琬淇因與相對人謝秀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侯
琬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