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蕭其昱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施志翰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抗告狀證物欄載2.繳款證明。
三、提出完整抗告狀之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