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抗 告 人 陳朔筠即陳一成
上列抗告人陳朔筠即陳一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因台端民國11
4年4月24日所提書狀之狀首記載本件案號,形式上足認係對本院
就本件於114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之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台端如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真意,請另提出符
合法定記載格式之起訴狀,向本院依法起訴(請勿於起訴狀
之狀首記載本件案號)。
114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抗 告 人 陳朔筠即陳一成
上列抗告人陳朔筠即陳一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因台端民國11
4年4月24日所提書狀之狀首記載本件案號,形式上足認係對本院
就本件於114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之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台端如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真意,請另提出符
合法定記載格式之起訴狀,向本院依法起訴(請勿於起訴狀
之狀首記載本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