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等五
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亞橋交通有限公司等五
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