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沈昆益

上列聲請人沈昆益因與相對人黃飛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沈
昆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本件票號TS483428、TH022962、TH022963之提示日「各
」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