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忠雄
上列聲請人張忠雄因與相對人鄭勝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忠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本票之到期日。
三、按本票應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請確認
本件本票之提示日。
四、提出相對人鄭勝議(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之3)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4年度司票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忠雄
上列聲請人張忠雄因與相對人鄭勝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忠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本票之到期日。
三、按本票應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請確認
本件本票之提示日。
四、提出相對人鄭勝議(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之3)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