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彥均
上列聲請人陳彥均因與相對人BAPTISTA APRIL JOY GABRIEL(中
譯:艾普歐)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彥均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應徵收聲請費75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請
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