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旭
上列聲請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因與相對人施名珊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旭
上列聲請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因與相對人施名珊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