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陳洺泓
上列聲請人陳洺泓因與相對人劉炳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洺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