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