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汪世龍

上列聲請人汪世龍因與相對人劉宏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汪
世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請求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