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114年度司聲字第3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相 對 人 葉秀涼
徐錦秀
相 對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慈
譚鐘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05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49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存後,聲請該院對相
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
扣押執行程序,且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
幣249萬元為擔保,以臺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2050號提存後
,聲請臺北地院對相對人等三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
,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82號對相對人等三人之財
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次查,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強
制執行程序,並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葉秀涼、生邑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存證
信函、收件回執,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查詢表、臺北地院查
詢回函在卷可稽;至相對人徐錦秀對聲請人所提之損害賠償
訴訟,亦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均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假扣押執行、損害賠償訴訟等卷宗
審核無誤。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4年度司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相 對 人 葉秀涼
徐錦秀
相 對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慈
譚鐘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05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49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存後,聲請該院對相
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
扣押執行程序,且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
幣249萬元為擔保,以臺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2050號提存後
,聲請臺北地院對相對人等三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
,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82號對相對人等三人之財
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次查,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強
制執行程序,並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葉秀涼、生邑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存證
信函、收件回執,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查詢表、臺北地院查
詢回函在卷可稽;至相對人徐錦秀對聲請人所提之損害賠償
訴訟,亦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均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假扣押執行、損害賠償訴訟等卷宗
審核無誤。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