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4年度救字第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益民
代 理 人 彭佳元律師
相 對 人 禾順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
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
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
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635萬8,720元本息,並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聲請人係以其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勞動訴訟
,又依其書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114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益民
代 理 人 彭佳元律師
相 對 人 禾順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
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
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
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635萬8,720元本息,並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聲請人係以其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勞動訴訟
,又依其書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