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世帷

代 理 人 鄭佾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
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
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不
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
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
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
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等債權人債務
總額854,190元,前任職於宏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
家公司),現已離職,現每月薪資以基本工資27,000元計算
,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500元、其母扶養費用3,000元
,顯不足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
節支出,每月提出5,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
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與玉山銀行等就債務問
題進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附於本院民國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8號卷宗。則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
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24,000元,經核其112、113年度薪資
分別為423,934元、375,397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可參(卷第83、79頁);其於114年度1月至3月薪
資為129,559元,有宏家公司工資表可參(卷第137頁)。是
其每月薪資應為34,403元【計算式:(423,934元+375,397
元+129,559元)÷27月=34,4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其
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18,500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
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
屬可認。又其主張應負擔其母扶養費用3,000元乙節,經核
其母丙○○為00年0月生,112、113年度均無財產、所得,有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結果可參(卷第119-125頁),應
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經以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扶養義
務人4人計算(卷第239頁),聲請人主張應負擔扶養費用3,
000元,已屬可認。聲請人遂主張另有未成年子女需負擔扶
養費用8,000元,惟聲請人未提供該子女年籍資料,且已陳
明該子女母親拒絕收領扶養費用,已無此項支出(卷第20頁
),故認此部分扶養費支出應予剔除。循此,其每月薪資餘
額應有12,903元(計算式:34,403元-18,500元-3,000元=12
,903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舉證資料,聲
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
為867,924元,扣除聲請人車輛價值106,000元(卷第17-18
頁),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僅須4.92年即能清償
完畢【計算式:(867,924元-106,000元)÷12,903元÷12月≒
4.92年】,其償債年限非長。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
生,現年約36歲,距通常退休年齡尚有29年職業生涯可期,
且有工作能力,現領有穩定薪資,依聲請人現收入、支出及
財產狀況,暨其之年齡及仍可工作而有所得收入之年數尚久
,聲請人於能力範圍內,盡力工作、撙節開支,應可清償債
務。故聲請人稱無法負擔債務之清償,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
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更
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自應駁回其更生
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421元 28,193元 卷第283-289頁 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6,112元 卷第151頁 3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元 486元 卷第153-161、313頁 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3,774元 卷第179-229頁 5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3,985元 2,523元 卷第231-235頁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59,079元 9,160元 卷第269-278頁 7 和潤股份有限公司 186,780元 卷第9、305頁 (聲請人陳報) 8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6,253元 卷第309-311頁 24,007元 48,151元 9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未陳報 827,562元 40,3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