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周佳瑩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12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1,500元,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
費1,5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限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