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秋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51條第1項、第43條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
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及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因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完足事證,無從審酌其
是否合乎更生之要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聲請人應
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卷第55-57
頁),並諭知如未遵期補正,將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於114
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卷第61頁
)。然聲請人仍未補正,亦未提出陳報狀說明理由。俟本院
通知聲請人於114年8月26日行訊問程序,並函知聲請人應於
本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二之事項,同時函知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而該通知書於114年8月14日
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然
聲請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到庭,亦未遵期補正,有該函
文、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及訊問筆錄附卷可佐(卷第253
、349、351、353-355頁)。是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
關係文件,又怠於配合法院之調查,顯已違反其應盡之協力
義務,妨礙本院關於開始更生程序要件之判斷,欠缺清理債
務之誠意,而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自應駁回
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一:
☑、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陳報現值。 ☑、請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若無扶養親屬,即毋庸填載「扶養費用支出」。 ☑、請提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 ☑、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以本院表單陳報「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提出國稅局最近壹個月內核發之近二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若有,請陳報補助單位、全稱、對象、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受領證明;若無,亦請具狀陳報「無」。 ☑、請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本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 ☑、積欠債務總額?聲請人有二人,請將二人債務分開。 ☑、聲請人陳秋伶部分若欲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則請具狀 撤回聲請,毋庸補正,另具狀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 ☑、聲請人陳秋伶部分應說明之前曾否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或聲請調解,若有,請提出調解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或協商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
附表二:
一、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若非,請說明「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14年3月20日之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 二、如為本院管轄,請說明之前曾否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或聲請調解,若有,請提出調解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或協商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秋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51條第1項、第43條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
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及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因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完足事證,無從審酌其
是否合乎更生之要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聲請人應
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卷第55-57
頁),並諭知如未遵期補正,將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於114
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卷第61頁
)。然聲請人仍未補正,亦未提出陳報狀說明理由。俟本院
通知聲請人於114年8月26日行訊問程序,並函知聲請人應於
本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二之事項,同時函知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而該通知書於114年8月14日
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然
聲請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到庭,亦未遵期補正,有該函
文、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及訊問筆錄附卷可佐(卷第253
、349、351、353-355頁)。是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
關係文件,又怠於配合法院之調查,顯已違反其應盡之協力
義務,妨礙本院關於開始更生程序要件之判斷,欠缺清理債
務之誠意,而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自應駁回
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一:
☑、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陳報現值。 ☑、請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若無扶養親屬,即毋庸填載「扶養費用支出」。 ☑、請提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 ☑、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以本院表單陳報「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提出國稅局最近壹個月內核發之近二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若有,請陳報補助單位、全稱、對象、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受領證明;若無,亦請具狀陳報「無」。 ☑、請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本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 ☑、積欠債務總額?聲請人有二人,請將二人債務分開。 ☑、聲請人陳秋伶部分若欲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則請具狀 撤回聲請,毋庸補正,另具狀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 ☑、聲請人陳秋伶部分應說明之前曾否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或聲請調解,若有,請提出調解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或協商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
附表二:
一、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若非,請說明「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14年3月20日之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 二、如為本院管轄,請說明之前曾否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協商或聲請調解,若有,請提出調解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或協商不成立(或成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