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快樂寵物醫院(即江恒嘉)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呂宜桓律師
被 告 李亦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
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應徵1500元;起
訴聲明第2項,要求被告應將臉書(FaceBook)上如原證三及原
證八所示貼文全數刪除,乃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屬非因財產權
所訴,此部分應徵4500元。據上,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合計6000元(1500元+4500元=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手術錄影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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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