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
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784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
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784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