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3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林育呈即麟郡工程行
王婷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
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4萬1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萬8775元,扣除前已繳納3萬3558元,尚應補繳3
萬5217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64萬8614元 1 利息 92萬6228元 113年12月7日 114年4月13日 (128/365) 5.21% 1萬6922.82元 2 違約金 92萬6228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4月13日 (96/365) 0.521% 1269.21元 3 利息 101萬7683元 113年12月4日 114年4月13日 (131/365) 3.65% 1萬3331.65元 4 違約金 101萬7683元 114年1月5日 114年4月13日 (99/365) 0.365% 1007.51元 5 利息 370萬4703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4月13日 (104/365) 5.23% 5萬5207.18元 6 違約金 370萬4703元 114年2月1日 114年4月13日 (72/365) 0.523% 3822.04元 小計 9萬1560.41元 合計 574萬174元
114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林育呈即麟郡工程行
王婷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
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4萬1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萬8775元,扣除前已繳納3萬3558元,尚應補繳3
萬5217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64萬8614元 1 利息 92萬6228元 113年12月7日 114年4月13日 (128/365) 5.21% 1萬6922.82元 2 違約金 92萬6228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4月13日 (96/365) 0.521% 1269.21元 3 利息 101萬7683元 113年12月4日 114年4月13日 (131/365) 3.65% 1萬3331.65元 4 違約金 101萬7683元 114年1月5日 114年4月13日 (99/365) 0.365% 1007.51元 5 利息 370萬4703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4月13日 (104/365) 5.23% 5萬5207.18元 6 違約金 370萬4703元 114年2月1日 114年4月13日 (72/365) 0.523% 3822.04元 小計 9萬1560.41元 合計 574萬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