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尤志田
被 告 葉宥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萬10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61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4萬8618元 1 利息 9萬1127元 113年6月20日 114年4月15日 (300/365) 3.99% 2988.47元 2 利息 18萬1491元 113年6月1日 114年4月15日 (319/365) 5.38% 8533.66元 3 違約金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300元、第三期300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900元 小計 1萬1522.13元 合計 56萬1040元
11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尤志田
被 告 葉宥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萬10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61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4萬8618元 1 利息 9萬1127元 113年6月20日 114年4月15日 (300/365) 3.99% 2988.47元 2 利息 18萬1491元 113年6月1日 114年4月15日 (319/365) 5.38% 8533.66元 3 違約金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300元、第三期300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900元 小計 1萬1522.13元 合計 56萬1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