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4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林萬益


被 告 林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7,123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本金12,000,000元+利息87,123元)+違
約金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52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46,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000,000元 1 利息 12,000,000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3月16日 (53/365) 5% 87,123.29元 小計 87,123.29元 合計 12,087,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