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威任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被 告 余僖銨
兼法定代理
人 余正偉
兼
法定代理人 胡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之規定,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威任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被 告 余僖銨
兼法定代理
人 余正偉
兼
法定代理人 胡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之規定,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