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張瑞明
被 告 陳萬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即原告狀稱
欲向被告追討債務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之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張瑞明
被 告 陳萬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即原告狀稱
欲向被告追討債務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之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