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 告 陳村吉即慶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萬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原告應
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
本影本 。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