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洪清香
被 告 蕭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就聲明第1-4、6項,提出恢復間隔、移除鐵皮、改善
滲水/漏水/積水問題、清除水泥等需修繕部分,提出估價單
(即就工程項目、使用材料、數量、單價等項,予以分別載
明,並就修繕費用之合計統計金額?
【註:如原告認為上開全部修繕費用,就是起訴狀內所附收
據新臺幣(下同)5480元及請款單1萬3913元,亦應具狀說
明之。】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多少(勿與前項修繕費用合併計
算)?
三、本院將依原告查報上開第一、二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四、提出員林市○○街000○000號房屋之遠照及近照及兩造間相鄰
之照片(均應彩色、清昕,並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洪清香
被 告 蕭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就聲明第1-4、6項,提出恢復間隔、移除鐵皮、改善
滲水/漏水/積水問題、清除水泥等需修繕部分,提出估價單
(即就工程項目、使用材料、數量、單價等項,予以分別載
明,並就修繕費用之合計統計金額?
【註:如原告認為上開全部修繕費用,就是起訴狀內所附收
據新臺幣(下同)5480元及請款單1萬3913元,亦應具狀說
明之。】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多少(勿與前項修繕費用合併計
算)?
三、本院將依原告查報上開第一、二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四、提出員林市○○街000○000號房屋之遠照及近照及兩造間相鄰
之照片(均應彩色、清昕,並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