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姚亭妤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葉怡君律師
被 告 劉進聰
林俞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原告就被告林俞廷(女)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
達文書。是請具狀:說明是否同意付費,由法院向電信公司
函查被告林俞廷之手機開戶基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