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8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吉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 告 蔡存仁
蔡佾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吉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 告 蔡存仁
蔡佾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