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4年度補字第9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王淑惠(即菖榆工程行)



被 告 巨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晋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434
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927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142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21萬4853元 1 利息 421萬4853元 114年4月28日 114年9月29日 (155/365) 5% 8萬9493.45元 小計 8萬9493.45元 合計 430萬43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