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陳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2利息起
訖日及年率利欄計算之利息」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
表所示編號1、2利息起訖日及年率利欄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
償利息」及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 主文判准本金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已核算未受償利息 1 信用卡 187,498元 182,173元 182,173元 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0元 2 信用貸款 424,980元 411,392元 411,392元 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9.99% 13,588元 共計 612,478元 593,565元 593,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