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江秀梅(兼

被 告 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祐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林浚祐、黃雅玲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854,319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貳、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8
日,邀同被告林浚祐、黃雅玲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
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即債權人
)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
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0
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有保證書可稽(
見原證二)。
 二、嗣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12月29日及110年
2月1日向原告借款六筆,合計金額800萬元,此立有借據
可稽(見原證三)可稽。上開借款之借款期間、清償日、
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惟被告得勝益企業有限公司自114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
本付息,尚欠原告本金1,854,319元(見原證四)及其所
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還,依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
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及約定書第6
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
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見原證五)。原告據此
要求被告等清償本金及積欠之利息、違約金。
 四、原告聲明:
  ㈠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林浚祐、黃雅玲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1,854,319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參、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肆、本院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
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
、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
83頁)。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
公司向原告借上述6筆款項,自114年4月2日後即未依約繳息
還本,尚欠本金1,854,319元,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又原告與該公司
另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勝得
益企業有限公司一併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亦無
不合;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與被告勝得益企業有限
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854,31
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1,854,31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借款明細表(幣別:新台幣/單位:元)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借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 借款日 到期日 計算標準 (年 息)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1 借據 400,000.00 98,015.00 3.375% 自114/4/2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起 至114/11/2止 自114/11/3起 至清償日止 110/2/1 115/2/1 2 借據 1,600,000.00 392,032.00 3.375% 自114/4/2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起 至114/11/2止 自114/11/3起 至清償日止 110/2/1 115/2/1 3 借據 300,000.00 68,094.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4 借據 2,700,000.00 612,859.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5 借據 600,000.00 136,660.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6 借據 2,400,000.00 546,659.00 3.375% 自114/4/30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5/31起 至114/11/30止 自114/12/1起 至清償日止 109/12/29 114/12/29 合計 8,000,000.00 1,854,3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