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許至毅


被 告 吳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惟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
日、11月11日裁定(函)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固具狀以:年邁無資力繳納;待討回被告所欠
款項後,再繳納等語,惟此與起訴程式不合,其逾期迄未補
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