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訴字第7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張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2055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4
年補字第29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萬8433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