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醫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陳博泰

法定代理人 陳延壽
楊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被 告 柯慧明
林佳慧
陳書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10號案件偵查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1項、第183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10號案件偵查中,審酌被告於該案嫌
疑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
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該案卷證資料之必要,惟該
案在檢察官偵查中,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故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