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莊媄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12164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以1
13年補字第98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差額(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