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許祐嘉
債 務 人 許漢章
黃貴美
許議鴻
一、債務人許漢章、黃貴美、許議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16,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3.1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漢章、黃貴美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726,863
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10
計息(即3.6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計
百分之50計息(即4.79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許祐嘉
債 務 人 許漢章
黃貴美
許議鴻
一、債務人許漢章、黃貴美、許議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16,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3.1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漢章、黃貴美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726,863
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10
計息(即3.640%),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芳苑鄉農會基準利率加計
百分之50計息(即4.79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