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璟文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聲請狀
附機車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債權人似為旭陽車業股份
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及「自民國114年11
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