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張少洋因與債務人林武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少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