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二人共同
上列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游承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二人共同
上列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游承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