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邱昱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66,85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7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初放款金額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500,000元 2,434,396元 114年11月22日 5.13 114年12月23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002 7,700,000元 7,532,456元 114年11月22日 2.88 114年12月23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邱昱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66,85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7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初放款金額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500,000元 2,434,396元 114年11月22日 5.13 114年12月23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002 7,700,000元 7,532,456元 114年11月22日 2.88 114年12月23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