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李銘哲

李紋嘉

李安凱

上列債權人李銘哲等三人因與債務人李進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李銘哲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
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