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于岑



陳韻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89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于岑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韻善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7,65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于岑自114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7,89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韻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2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99元 林于岑、陳韻善 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7899元 林于岑、陳韻善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99元 林于岑、陳韻善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